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2071民初33630号
原告:中山市炬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罗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某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炬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某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广东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中山市炬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于2023年12月19日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州市某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广东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炬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某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广东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炬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