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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明麦普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民申15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省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6号高新招商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25284514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昆明麦普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称:昆明麦普房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水岸路6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738094752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7月22日生,纳西族,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再审申请人云南省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投融资担保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昆明麦普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麦普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民终4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省投融资担保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是在再审申请人已经提前搬离租赁房屋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判决要求再审申请人既要支付租金、物业费等各项费用至租赁期限届满,又要求再审申请人承担高达17万元的违约金,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无疑极大地加重了承租人的责任;二是二审法院未对《房屋租赁合同》没有全面履行的原因进行充分审查就单方面认定再审申请人违约,遗漏了部分事实的认定;三是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合同并未解除属于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四是被申请人在已经明确知晓再审申请人已搬离租赁房屋的情况下,其作为出租方负有减少租金损失继续扩大的义务,寻求将租赁物继续出租他人或自己利用,不应放任房屋的空置状态一直持续。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省投融资担保公司与昆明麦普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省投融资担保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该《房屋租赁协议》已经双方协议解除,或以搬离作为解除方式已经昆明麦普公司认可,省投融资担保公司应为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二审法院的判处并无不当。 综上,省投融资担保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云南省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