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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麦普房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某某市鑫峰矿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103执2263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麦普房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水岸路**号。
法定代表人:冯傲。
被执行人:**市鑫峰矿业有限公司。
住所:**市红塔区珊瑚路25号珊瑚苑北区*幢*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徐峰。
本院受理的昆明麦普房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市鑫峰矿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3民初235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市鑫峰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昆明麦普房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技术成果报告费人民币66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0元由被执行人**市鑫峰矿业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受理上述执行案件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本院已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3)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银行账户。(4)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魏云龙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颜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