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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麦普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云0102民初399号
原告:昆明麦普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水岸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Y。
法定代表人:冯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绍永,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彝族,1979年11月23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
原告昆明麦普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昆明麦普测绘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绍永、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昆明麦普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17日下午15时开始,被告通过其本人微信朋友圈大篇幅发布侮辱、诋毁、诽谤原告及原告公司领导的言论,不仅如此,被告还通过鼓吹“转发给红包”等方式恶意扩大事态。被告的行为已经给原告及原告公司领导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也给原告公司造成了无法估量的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公司及领导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形象和名誉,澄清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特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2017年6月,原告董事长冯瑶以公司欲建立软件研发中心为由,多次约谈被告,因原告名下公司规模及经营状态不佳,双方合作收购不成,于是冯瑶提出要被告到原告公司任职,负责组建软件研发中心,承诺月薪2万。被告答应后于2017年6月27日正式入职。2017年8月10日发放第一个月工资时,被告发现金额却只有6仟元,与之前的承诺差距巨大,被告考虑到与冯瑶认识十多年,且之前的承诺没有书面的,于是提出辞职。冯瑶解释因为原告公司行政工资管理的要求,行政工资最高就这么多,至于承诺的每月2万元,公司会每三个月以季度奖金的形式发放。被告不能接受,执意离职,冯瑶主动提出私下每月给被告5仟元,剩下的9仟元,以季度奖金的方式补上。被告同意了这个方案,冯瑶于2017年8月14日和2017年9月10日先后两次转款5仟给被告,但第三个月就没有转款,同时被告已入职原告公司三个月,按原承诺,是季度奖金发放的时候,被告找冯瑶面谈,冯瑶一直回避,被告于是提出辞职,于2017年10月19日正式办理了离职手续。因为在离职前还有8个工作日的工资,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写的清楚明白,被告2017年11月17日查询工资卡后没有到账,打电话给原告公司,回复是因为一些原因扣掉了,但说不出具体的原因,考虑通过劳动仲裁的时间等原因,被告放弃维权,出于气愤,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一条信息,把在原告公司遇到的不公平发布出来,并且发布的信息,并没有直接提及原告公司以及相关人员的名字,不存在侵犯原告名誉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
本案原、被告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的质证。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证据的证明,双方对以下事实是没有异议的:一、被告于2017年6月28日入职原告公司工作,于2017年10月19日申请离职;二、被告于2017年11月17日下午在朋友微信圈发布言论。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微信截图五张及被告提交离职申请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争议的问题是:被告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言论是否针对原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本院认为:被告发布的言论的范围虽然是在朋友圈,但该朋友圈是待定的,该朋友圈的人对原告公司是知晓的,且在被告发布的言论内容中有“昆明麦Pu测H科技有限公司”的字眼,其针对性不言而喻,被告发布微信的朋友圈不可能不知道被告发布的言论是针对原告公司的。在发布的微信内容中,被告不仅使用了“垃圾公司、坑爹的公司、曝光哈这种垃圾、耐(赖)蛤蟆打哈欠口气大,这家公司还有条很会咬人的狗”等带有贬损、污辱的字眼词汇,并且还以转发有红包的形式欲以扩大微信的发布范围,被告的主观故意明显,被告的行为客观上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影响。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被告作为原告公司原员工,与原告为薪资产生矛盾,本因通过协商或正常法律途径解决彼此之间的纠纷,但被告在原告是否差欠薪资还处待定状态的情形下,即在对原告公司知晓的微信圈内发布对原告有侮辱、诋毁、贬损内容的微信,对原告名誉造成了影响,被告依法应承担侵害原告名益权的侵权责任。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偿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益,符合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和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删除在其微信朋友圈内发布的针对原告昆明麦普测绘科技有限公司的微信内容,同时在该微信朋友圈内发布经原告昆明麦普科技测绘有限公司认可的赔礼道歉微信。
案件受理费500元,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2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贾 军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月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