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陕0581民初3744号
原告:天津平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208增1乐谷商务中心B座1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MA05LJJRX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韩城市供电分公司。
住所: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金塔路与盘河路十字西南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MA7CE6CP4H。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哲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哲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天津平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韩城市供电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平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韩城市供电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平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技术服务费15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原告系提供电力规划设计咨询的企业,2023年初被告与原告沟通,提出需要由原告实施咨询规划项目,并据此向原告发出了《客户需求确认单》。双方在确认单中,共同确认了技术服务内容以及技术服务的价格为15万元。原告按照被告的需求履行了技术服务,并向其递交了技术成果,被告已经收到。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用。虽然双方没有约定付款期限,但鉴于原告服务已经完成,技术成果已经提交,故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服务费用。
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韩城市供电分公司辩称:一、双方并未成立合同关系,服务合同未成立生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并未签订书面的合同,也无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的书面合同。依据《民法典》490条之规定,合同并未成立。故本案中合同并未成立,《民法典》502条之规定,合同也未生效。答辩人无义务向被答辩人支付款项义务,被答辩人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诉讼请求。二、涉案的合同项目由案外人中标签订合同、依法完成项目。答辩人所有的项目必须依法合规经营,所有项目需要经过招标、签订合同。涉案的项目经2023年7月20日由案外人上海博应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标,并于2023年9月20日与案外人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案外人已经将涉案的项目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且项目完成已经评审完工,答辩人正在按照合同约定向案外人支付合同款项(12月内支付)。答辩人不可能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形将项目交付被答辩人完成,也不能在涉案项目已经签订合同且已经支付了款项,一个项目不可能同时让两个主体同时完成,也不能一个项目支付两次款项。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天津平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韩城市供电分公司就国网陕西省韩城市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网格化项目,经过前期的磋商、沟通,被告于2023年5月9日向原告出具了《客户需求确认单》,双方确定了技术服务内容及明细,并预计需求产品价格为150000元。该确认单由被告发建部主任***签字确认。2023年8月25日,2023年9月12日原告分别通过微信将技术成果《国网韩城供电公司“十四五”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发展要点规划报告》发送给被告,2023年8月25日原告向被告邮寄纸质版的成果,被告于2023年8月27日收到。
本院认为,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原告天津平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依据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韩城市供电分公司的需求,经过与被告的协商、沟通及开展咨询服务,并最终出具了满足被告需求的成果性文件。原告已经履行完毕服务义务,有权利向被告主张双方在需求确认单中确定的技术服务费用。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技术服务费15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并未成立,因《客户需求确认单》已就合同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主要内容达成合意,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标的和价格,符合合同成立条件,且双方未明确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另行订立合,原告已实施履行行为,被告已接受,故应当认定本约合同成立。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二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韩城市供电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天津平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1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韩城市供电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