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平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平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潼关县供电分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陕0522民初821号 原告:天津平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208增1乐谷商务中心B座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MA05LJJRX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潼关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民生街与金城大道十字东北角正南方向16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2MA7DDYNL3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哲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哲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平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平云公司”)与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潼关县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潼关供电分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平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潼关供电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津平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技术服务费15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提供电力规划设计咨询的企业,2023年初被告与原告沟通,提出需要由原告实施咨询规划项目,并据此向原告发出了《客户需求确认单》。双方在确认单中,共同确认了技术服务内容以及技术服务的价格为15万元。原告按照被告的需求履行了技术服务,并向其递交了技术成果,被告已经收到。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用。虽然双方没有约定付款期限,但鉴于原告服务已经完成,技术成果已经提交,故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服务费用。 被告潼关供电分公司答辩:一、双方并未成立合同关系,服务合同未成立生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并未签订书面的合同,也无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的书面合同。合同也未经过要约、承诺的必要要件。依据《民法典》469、470、490条之规定,合同并未成立。故本案中合同并未成立,《民法典》502条之规定,合同也未生效。答辩人无义务向被答辩人支付款项义务,被答辩人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诉讼请求。二、涉案的合同项目由案外人中标、签订合同、依法完成项目。答辩人所有的项目必须依法合规经营,所有项目需要经过招标、签订合同。涉案的项目经2023年7月20日由案外人上海博应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标,并与案外人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案外人已经将涉案的项目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且项目完成已经评审完工,答辩人正在按照合同约定向案外人支付合同款项。答辩人不可能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形将项目交付被答辩人完成,也不能在涉案项目已经签订合同且已经支付了款项,一个项目不可能同时让两个主体同时完成,也不能一个项目支付两次款项。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原被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天津平云公司与被告潼关供电分公司就国网陕西省潼关县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项目的咨询工作前期进行了磋商,被告于2023年5月15日向原告出具了《客户需求确认单》,确定了项目实施内容,需求产品预计价格15万元等事项。该《客户需求确认单》有被告发展建设部签章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经原告公司的项目经理与被告发展建设部的员工对接沟通开展了该项目的咨询业务。原告最终于2023年8月向被告交付了成果性文件《国网潼关供电公司“十四五”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发展要点规划报告》。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该项目的技术服务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存在以下争议焦点:一、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二、原告主张的15万元技术服务费应否支持?关于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被告发给原告的《客户需求确认单》有被告供电分公司建设部门负责人的签字,该行为对被告潼关供电分公司应产生效力。原告根据被告出具的《客户需求确认单》、被告负责该项目的员工与原告项目经理在沟通中对原告提出的具体工作任务完成了咨询服务并出具了成果性文件,应属原被告双方有订立技术咨询合同的意愿并按照约定完成服务事项,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合同。关于焦点二,《客户需求确认单》中约定“需求产品价格预计15万元”。被告公司就同一项目与案外人上海博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技术服务报酬为156600元,与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数额基本接近,认定原告主张的15万元技术服务费是经双方协商同意且符合市场行情的价格。现原告已履行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出具书面报告等合同义务,被告应履行向原告支付报酬的法定义务。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存在技术咨询合同,原告的主张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令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潼关县供电分公司支付原告天津平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费15万元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潼关县供电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