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三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银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4223民初2424号 原告:江苏三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阜城环保滤料产业园**中心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570388588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该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新疆银鹰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柳毛湾镇光明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23757695529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三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银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江苏三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诉系原告江苏三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原告江苏三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三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争议标的518800元,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494元,由原告江苏三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张 琼 二〇一九年十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