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106民催11号
申请人江苏三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三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5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汇票到期后一个月(即2018年10月8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法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3130005134393890,出票日期2018年3月8日,票面金额397925元,出票人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南京南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三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广州银行南京分行申请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1200元,申请人江苏三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夏 雯
审判员 张 谦
审判员 杨光焰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