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5民初8673号
原告:北京***信息系统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交大东路31号东区11号楼5层(附楼6层)6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华,北京智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企圣国际教育咨询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金苑路2号1幢五层505室。
法定代表人人:**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信息系统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北京中企圣国际教育咨询中心(以下简称:中企圣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华、被告中企圣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两份《2020年全国注册一级建造师考前特训协议书》;2.请求判令中企圣中心退还培训费74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中企圣中心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中旬,中企圣中心业务人员联系***公司,称中企圣中心可以办理2020年全国注册一级建造师证,并且可以一次性拿证,每人收费37000元,不过退费,***公司结合自身经营需要,安排为员工***、***办理上述证书,并于2020年6月16日支付了74000元给中企圣中心,双方签订了两份《2020年全国注册一级建造师考前特训协议书》。但中企圣中心并未给***公司的两名员工办下来约定的证书,***公司多次催促要求退费,中企圣中心以种种理由推诿至今,***公司认为中企圣中心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中企圣中心辩称,认可收到了***公司支付的74000元的注册一级建造师培训费,认可双方之间成立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退费,双方签订的考前特训协议约定的就是我公司为***公司员工提供培训服务,我公司已经按照约定为***公司员工开通了培训课程,我公司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公司员工未通过考试是因为其未按约定学完全部的网络培训课程,不符合退费条件,我公司没有承诺过保过。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中企圣中心支付74000元为公司员工***与***购买注册一级建造师课程。双方于2020年7月13日签订两份《2020年全国注册一级建造师考前特训协议书》,就参加2020年注册一级建造工程师培训班事宜作出如下约定:培训项目:《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费用总计:74000元。乙方定期向甲方报告学习的进展情况,乙方如果在法定有效时间内未通过考试,可退费或免费参加次年的培训,若非因甲方教学原因致使乙方未通过考试,则甲方概不负责。上有***、***签名及中企圣中心和***公司公章。
庭审中,***公司主张其支付的74000元是为公司员工***和***购买的2020年参加考试的注册一级建造师培训课程,***的是注册一级建造师机电工程类的培训课程,包括《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机电工程)》四门课程,***的是注册一级建造师通信与广电工程类的培训课程,包括《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通信与广电工程)》四门课程,《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两门课程***和***符合免考条件是可以免考的,剩余两门课程是需要考试报名的,通过中企圣中心给的链接,经微信授权后可以登录学习,中企圣中心承诺有内部渠道可操控,保过,不过退费,有时间看看就可以了,所以就没怎么上过课,考前中企圣中心给了试题,但给的题目都不对,所以***和***成绩不合格,考试也没通过,现要求开庭之日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交纳的培训费74000元。中企圣中心表示认可***公司是为其员工***和***购买的2020年参加考试的注册一级建造师培训课程,已为***公司员工提供了学习链接,开通了培训课程,但***公司的员工也没怎么听,所以考试才没通过,中企圣中心未承诺过保过,是否通过与个人学习情况有关,同意开庭之日解除合同,不同意退费。
***公司提交与中企圣中心员工**(微信名丹丹)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通过中企圣中心员工推荐了解课程并报名,中企圣中心员工曾承诺交钱后走专场考试,保过,不过退费。中企圣中心不认可**(微信名丹丹)为其公司的员工。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公司与中企圣中心签订的两份《2020年全国注册一级建造工程师考前特训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公司向中企圣中心支付培训费用,中企圣中心向***公司员工提供培训服务,双方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公司通过**(微信名丹丹)推荐了解了课程并报名,且通过其提供的中企圣中心收款二维码交纳培训费,中企圣中心虽不认可**(微信名丹丹)系其公司员工,但***公司有理由相信**(微信名丹丹)为中企圣中心员工,其是在履行职务行为,结合双方庭审**及***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中企圣中心未向***公司提供符合约定的培训服务,现***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两份《2020年全国注册一级建造工程师考前特训协议书》并退费,庭审中双方均认可于2022年6月15日本案开庭之日解除双方于2020年7月13日签订的两份《2020年全国注册一级建造工程师考前特训协议书》,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注册一级建造师课程,考虑到***公司员工***和***对部分课程进行了学习,亦认可中企圣中心向其提供了试题,但其未通过考试,本院根据双方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酌情确定中企圣中心退还***公司培训费518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北京***信息系统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中企圣国际教育咨询中心于2020年7月13日签订的两份《2020年全国注册一级建造工程师考前特训协议书》于2022年6月15日解除;
北京中企圣国际教育咨询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北京***信息系统咨询有限公司培训费51800元;
驳回北京***信息系统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5元,由北京***信息系统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48元(已交纳),由北京中企圣国际教育咨询中心负担57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