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大屯工贸实业有限公司

徐州大屯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徐州强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322执保1200号 申请人:徐州大屯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136855390U,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州强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0618767439,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徐州大屯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强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2022)苏0322民初2682号】,申请人徐州大屯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徐州强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856.9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保单号:ANAJC01Z0122Q000134K)为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大屯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徐州强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856.9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674元,由申请人徐州大屯工贸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