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22执保807号
申请人:徐州大屯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136855390U,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周勃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州强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0618767439,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徐州大屯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强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2022)苏0322民初2682号】,申请人徐州大屯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2)苏0322执保1200号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徐州强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856.9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该案经审理后,本院判决驳回申请人徐州大屯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后申请人徐州大屯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被申请人徐州强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徐州强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徐州强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856.94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