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22执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州大屯工贸实业公司,住所地沛县大屯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136855390U。
法定代表人:于远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泽成,系江苏恒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2276811891。
法定代表人:苏克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柯义武,男,1982年2月7日生,回族,该公司员工,住。
申请执行人徐州大屯工贸实业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322民初4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州大屯工贸实业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偿还4970159元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州大屯工贸实业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徐州大屯工贸实业公司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徐州大屯工贸实业公司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322民初45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林
审 判 员 徐兴建
审 判 员 苗 顺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栾庆文
书 记 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