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11180号
原告:北京吉天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1号院6号厂房4层6-15。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宁夏测衡联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48号4楼4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吉天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测衡联合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吉天仪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吉天仪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吉天仪器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