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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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82执71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海营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西于***南里(万利达实业公司内11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66661047387。
法定代表人:侠**。
被执行人:浙江新智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孔村三区三幢一单元1-3楼(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9NUFJ7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中海营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新智汇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782民初51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海营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新智汇科技有限公司等归还申请执行人中海营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150万元及利息,执行费20344.67元,诉讼费10084元,保全费5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新智汇科技有限公司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新智汇科技有限公司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新智汇科技有限公司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新智汇科技有限公司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的车辆,本院已裁定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暂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浙江新智汇科技有限公司、***有存款,本院已裁定扣划共计5762.35元。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新智汇科技有限公司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目前,本案执行到位执行款5762.35元,扣除本案诉讼费1845.89元、执行费3916.46元,无剩余款项可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新智汇科技有限公司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新智汇科技有限公司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海营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新智汇科技有限公司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782执719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子丰
审判员***
审判员项**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