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113民初3764号
原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京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某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某某。
原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1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由原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