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铭森型材有限公司

临沂市某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某某森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1执保644号

申请人:临沂市**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新2**国道与南外环交汇山东国际科技模具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洪学,经理。

被申请人:***森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邢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王快镇南环路**iv>

法定代表人:褚朝瑞,经理。

被申请人:***,女,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

申请人临沂市**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森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森型材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森型材有限公司、***价值3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临沂市**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化恕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帅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