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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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04民初5769号
原告:***,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台州市椒江区白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立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0805963929),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财富大道**开开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琼琼,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立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0元,减半收取计3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