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城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宜宾城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02民初6421号 原告:***,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叙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911135558。 被告:***,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告:宜宾城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方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3009458749Q。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宜宾城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