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2民初4423号
原告:重庆青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桃花源镇桃花源社区酉州古城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345988464U。
法定代表人:应**。
被告:酉阳县酉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钟多街道***大道南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MA609DA65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青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酉阳县酉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原告重庆青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青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7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03.5元,由原告重庆青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 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冉梓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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