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青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青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酉阳桃花源实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2民初4625号 原告:重庆青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镇桃花源社区酉州古城1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345988464U。 法定代表人: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酉阳桃花源实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桃花源大道桃源金水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565614122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骋骋,重庆或***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青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酉阳桃花源实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青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因另有证据需补充调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青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80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3.5元,由原告重庆青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余款403.5元退回原告。 审 判 员 陈  小  琼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舒  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