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济中区民催字第76号
申请人山东省三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山东省三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3130005130073441,票面金额5万元,出票人山东如意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山东省三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3年1月11日,汇票到期日2013年7月11日,付款行为济宁银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省三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