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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丰扬新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弘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苏1091执恢2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丰扬新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弘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丰扬新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扬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弘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1091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弘霖公司应当向丰扬公司支付货款427681.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因弘霖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丰扬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后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2018)苏1091执1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该案裁定终结本院(2017)苏1091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10月9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已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2022)苏0682破6号民事裁定书,批准江苏弘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清算式重整计划,终止江苏弘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清算式重整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批准江苏弘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清算式重整计划,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6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1091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