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桦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余先从与云南桦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628民初2073号 原告:***,男,生于1971年10月24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住彝良县。 被告:云南桦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云南桦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