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14621号
原告:北京畅云无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桥路**院**楼**4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元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平安普惠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分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
原告北京畅云无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畅云无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畅云无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畅云无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