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民初25379号
原告:上海成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06602921XF。
法定代表人:李杰,上海成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瑞,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惠英,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筑科技职业学院,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明德路**学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00007842374432。
法定代表人:杜积西,重庆建筑科技职业学院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庆国,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成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筑科技职业学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成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上述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成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上海成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成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0元,减半交纳17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成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显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卢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