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丹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丹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10执40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丹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和工业路107号华丰互联网+创意园A座(华丰科技园)五楼5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234491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瑶族,1997年12月26日出生,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 被执行人:**一,男,瑶族,1988年10月12日出生,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 被执行人:**水,男,瑶族,1988年2月25日出生,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丹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一、**水责令退赔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310刑初38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深圳丹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赔23809元(人民币,下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2021年9月16日,被执行人***主动将执行款23809元支付至本院执行款账户,本院依法划付至申请执行人深圳丹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0)粤0310刑初382号刑事判决书财产责令退赔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及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