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深圳市友和道通物流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5执异761号 案外人: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耀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友和道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被申请人:深圳市友和道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被申请人:深圳速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被申请人:速尔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被申请人: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申请人:***,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被申请人:**,女,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本院在执行(2020)沪0115财保77号申请人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租赁公司”)与被申请人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和道通航空公司”)、深圳市友和道通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友和道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和道通实业公司”)、深圳速尔物流有限公司、速尔快递有限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机场公司”)对本院(2020)沪0115财保7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云南机场公司称,2019年11月8日,案外人与其所属四家公司昆明长水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空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机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云南空港航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家公司”)、被申请人友和道通航空公司、友和道通实业公司签订《债权转移及债务偿还协议》,约定四家公司将其对被申请人友和道通航空公司金额为50,750,276.71元的债权转让给案外人,同时被申请人友和道通航空公司将该公司在省市交通运输部门的航线补贴资金以债权转让的方式转让给案外人,用于偿还《债权转移及债务偿还协议》项下的债务。案外人和被申请人友和道通航空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分别向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和昆明市人民政府书面通知,要求将航线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案外人。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和昆明市人民政府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已将案外人作为新的债权人。2020年1月14日,案外人得知法院分别向云南省地方民航发展局和昆明市交通运输局送达了(2020)沪0115财保76、77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友和道通航空公司在云南省地方民航发展局和昆明市交通运输局的航线补贴资金(应收债权)37,554,266.02元。对此,案外人认为,上述协助执行措施侵害了案外人合法受让的应收债权,因《债权转移及债务偿还协议》已于2019年11月8日依法成立并生效,该航线资金补贴款的应收债权在案外人与原债权人通知省市交通运输部门后已于2019年11月27日实际转移至案外人,被申请人友和道通航空公司不再是该补贴款的债权人。事实上,云南省地方民航发展局和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已将案外人视为新的债权人,并在办理后续资金支付事宜。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解除对(2020)沪0115财保7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项下应收债权的冻结措施。 申请人远东租赁公司称,首先,根据《债权转移及债务偿还协议》,所谓的“债权转移”是案外人所属四家公司将对被申请人友和道通航空公司的应收债权转让给案外人,而与友和道通航空公司无关。其次,《债权转移及债务偿还协议》对于被申请人友和道通航空公司而言,只是承诺用其航线补贴款的回款来偿还案外人的债权,即案外人和被申请人友和道通航空公司无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再次,案外人和被申请人友和道通航空公司并未向云南省地方民航发展局和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发送债权转让的通知。综上,该航线补贴款仍归被申请人友和道通航空公司所有,请求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被申请人友和道通航空公司称,案外人陈述的事实是真实有效的,同意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远东租赁公司与被申请人友和道通航空公司、深圳市友和道通物流有限公司、友和道通实业公司、深圳速尔物流有限公司、速尔快递有限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远东租赁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2020年1月8日,本院作出(2020)沪0115财保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友和道通航空公司、深圳市友和道通物流有限公司、友和道通实业公司、深圳速尔物流有限公司、速尔快递有限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542,122.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后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向云南省地方民航发展局和昆明市交通运输局送达(2020)沪0115财保76、7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明确:冻结友和道通航空公司在云南省地方民航发展局和昆明市交通运输局的应收债权37,554,266.02元,实际金额以结算为准。 听证审查中,案外人提供2019年11月8日由甲方案外人、甲1***长水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甲2***空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甲3***机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甲4***空港航空食品有限公司、乙方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丙方深圳市友和道通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移及债务偿还协议》,其中载明:1、甲1、甲2、甲3、甲4方系甲方子公司,乙方分别拖欠甲1、甲2、甲3、甲4方相关业务款项未支付。2、丙方作为乙方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愿加入乙方对甲1、甲2、甲3、甲4方的债务,成为共同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偿还责任。3、甲1、甲2、甲3、甲4方决定将对乙方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甲方……当事人还对债务确认、债权转让、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友和道通航空公司在云南省和昆明市交通运输部门享有债权的事实当事人并无异议,故本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并无不当。现案外人提供2019年11月8日签订的《债权转移及债务偿还协议》,认为其通过该协议已取得上述债权,为此,双方产生争议,应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程序进行实质审查,以更好地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书 记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