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民初1278号
原告:***恒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南亚风情第壹城********。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春城路巫家坝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云南空港航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长水国际机场
法定代表人:**月。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嘤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恒霖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云南空港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恒霖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霖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霖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820元,减半收取计63910元,由原告***恒霖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吴 娴
审判员 杨 晶
审判员 保 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