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空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927民初750号 原告:***,男,1967年7月12日生,白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平,云南欣晨光(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欣晨光(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春城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空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空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064元,减半收取18,0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俸俊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