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2民初968号
原告绍兴市工业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树下王路36号2楼。
法定代表人吕录兴。
被告中交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沿江东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徐贺彪。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工业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工业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工业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工业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市工业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钦宇
人民陪审员 万春霞
人民陪审员 陆荣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代书 记员 栾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