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美万佳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执1525号之一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执15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政通中路北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19437803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美万佳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府城镇高登街锦园商住楼第二层201B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6241716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3)琼01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琼民终252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24年7月3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美万佳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判决书可执行的的主要内容为:海南美万佳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609920.13元及利息(以23609920.13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3609920.13元及利息(待算),执行费为91009.92元(暂计)。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网络查控及线下统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车辆、网络银行、不动产、人行等财产信息,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作出(2024)琼01执1525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拟查封被执行人海南美万佳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琼山区琼州大道共计41套房屋【房号分别为B203、B204、B304、B404、B1804、B2404、B2504、B2603、B2604、C204、C304、C403、C404、C2403、C2404、C2504、C2604、C303、B2502、B2505、B2402、B2405、B2302、B2305、B1405、B1802、B1805、B2605、C1405、C2505、C1805、C2405、C2602、C2606、B2606、B2601、A1401、A1402、A2603、A2604、A2401】,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均以查询不到上述房产信息为由,不予查封。本院随即对上述41套不动产做了现场查封公告。针对上述不动产能否处置的问题,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函,该项目施工许可证未审批,未查询到预售许可证、商品房合同备案信息;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复函,未查询到上述不动产项目的规划报建资料及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具备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4年12月4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由于没有报建及规划手续,不具备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暂时不能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可供处置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琼01民初24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琼民终25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涉案财产冻结或者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冻、续封申请,本院将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办理续冻、续封手续;逾期申请或者未申请,造成冻结、查封自动解除的,该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负。被执行人如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代)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撰稿:***校对:***印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12月5日印制 (共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