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汇通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杭州海某某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与贵州汇通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黔0302民初4687号 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毕节路58号联合广场项目1号楼29、30层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975180016。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行致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汇通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礼仪街道办礼仪五号还房小区30栋(***新城指挥部)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MAALQQRT6F。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仡佬族,生于1978年10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牧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与被告贵州汇通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贵州汇通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货款共计135198元,并赔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15965.42元(以108828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7日暂计算至2023年3月16日,计304天,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以2637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暂计算至2023年3月16日,计259天,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其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前述相同计算方法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二在30万元的限额内对上述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及保全申请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一自2022年2月12日至2022年3月25日签订《购销合同》两份,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购买热成像筒形摄像机、紧急报警产品,网络储存设备及海**视iSecureCenter综合安防管理平台V1.0.0等视频监控产品。合同均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按日万分之四计收。《购销合同》(编号:H2202××××)合同中约定的最晚付款日为2022年5月16日,《购销合同》(编号:H2203××××)合同中约定的最晚付款日为2021年6月30日。两份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一交付了货物。2022年10月8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截止至2022年9月30日,被告一仍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35198元,其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果。被告一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按逾期未付款项的每日万分之四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二于2022年2月14日向原告出具《担保函》,同意对被告一自担保函签署之日前24个月起至担保函签署之日后24个月止之间与原告签订的所有交易合同项下原告的全部债权提供不可撤销连带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为30万元,保证期间为两年。综上所述,被告一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违反了原告与被告一双方的合同约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根据上述《担保函》,被告二应当对被告一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诉至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贵州汇通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事实无异议。被告***签了担保的,对被告***承担责任也无异议。是由于原告方不同意解除保全才未能够调解成功。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一自2022年2月12日至2022年3月25日签订《购销合同》两份,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购买热成像筒形摄像机、紧急报警产品,网络储存设备及海**视iSecureCenter综合安防管理平台V1.0.0等视频监控产品。合同均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按日万分之四计收。《购销合同》(编号:H2202××××)合同中约定的最晚付款日为2022年5月16日,《购销合同》(编号:H2203××××)合同中约定的最晚付款日为2021年6月30日。两份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一交付了货物。2022年10月8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截止至2022年9月30日,被告一仍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35198元,其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果。被告一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按逾期未付款项的每日万分之四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二于2022年2月14日向原告出具《担保函》,同意对被告一自担保函签署之日前24个月起至担保函签署之日后24个月止之间与原告签订的所有交易合同项下原告的全部债权提供不可撤销连带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为30万元,保证期间为两年。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购销合同、对账单、担保合、到货确认书、物流运单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对欠款金额及由二被告承担责任均无异议,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被告应支付给原告135198元。 对被告认为违约金过高的问题,双方约定违约金为日万份之四,较高于原告的实际损失,本院酌定调整为按同业拆借贷款利率上调40%计算。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汇通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货款135198元;并承担108828元从2022年5月17日起、26370元从2022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率上调40%计算至付清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在30万元的限额内对上述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元,保全费800元,由被告贵州汇通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