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1民特48号
申请人:日照利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85944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日照奥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黄海一路新八村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NRD1D90。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日照利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奥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申请人日照利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限定的七日内预交申请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日照利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侯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