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102执135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港川建材有限公司东港区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济南路兴业银河华府A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PCKML7U。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利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85944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港川建材有限公司东港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利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6日作出的(2022)鲁1102民初10067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批长期履行,被执行人缴纳执行费1969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鲁1102执13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