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03知民初543号
原告: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大道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23917058Y。
法定代表人:聂景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续鹏,河南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1年12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
原告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范梅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员 荣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