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924执恢37号
申请人: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景华,职务:执行董事。
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航天万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健,职务:董事长。
地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
本院在执行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航天万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内蒙古航天万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蒙XXX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蒙XXX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内蒙古航天万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蒙XXX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蒙XXX奥迪牌小型轿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靳淑芝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