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航天万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924执恢37号之三

申请人: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景华,职务:执行董事。

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航天万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健,职务:董事长。

地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

本院在执行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航天万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2月5日委托内蒙古来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的蒙XXX号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2021年2月21日,买受人谢长翔以2837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蒙XXX号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的所有权归买受人谢长翔所有。蒙XXX号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谢长翔。

二、买受人谢长翔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靳淑芝

审判员  丁慧迪

审判员  邵晓媛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