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924执636号之五
申请人: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景华,职务:执行董事
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航天万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健,职务:董事长
地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兴旺角科技工业园。
本院在执行执行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航天万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我院网络查询、传统查控等各种调查手段,发现被执行人暂时确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导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靳淑芝
审判员 丁慧迪
审判员 邵晓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