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924执恢37号之二
申请人: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景华,职务:执行董事。
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航天万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健,职务:董事长。
地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
本院在执行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航天万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内蒙古航天万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蒙XXX号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内蒙古航天万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蒙XXX号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靳淑芝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