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924执636号
申请人: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景华,职务:执行董事
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航天万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健,职务:董事长
地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
本院在执行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航天万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内蒙古航天万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内蒙古航天万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兴和支行有存款(账号: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航天万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兴和支行有存款(账号:XXX);期限为一年,从2020年12月8日至2021年12月7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靳淑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