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09执1004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藤仓亨通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铃木贞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锡金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法定代表人:段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藤仓亨通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锡金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09民初57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甘肃锡金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藤仓亨通光电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书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申请执行人亦有权处理法律赋予的权利,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09民初57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