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9民初9514号
原告江苏藤仓亨通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铃木贞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三宝,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阜阳市三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阜阳开发区京九办一道河东路(天一大厦)701室。
原告江苏藤仓亨通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三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藤仓亨通光电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苏藤仓亨通光电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藤仓亨通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3元,由原告江苏藤仓亨通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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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