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富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赛富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梧桐墅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323民初5034号 原告:赛富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大道西段665号南宁五象新区环球金融中心项目T1总部办公楼第二十层第2001、2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9722345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翾,广西优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梧桐墅分公司,住所地:灵川镇龙头岭经济开发区梧桐墅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378214477XG。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叠彩区环城北一路四号“卧龙苑”2栋、3栋1-4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931813。 法定代表人:易受其,总经理。 原告赛富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富电力公司)诉被告**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梧桐墅分公司(以下简称袭汇梧桐墅分公司)、**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袭汇实业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年独任审理,于2022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担任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翾到庭参加审理,被告袭汇梧桐墅分公司及袭汇实业集团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在2017年间,原被告签订了《供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及被告的要求,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事项。合同项下工程于2017年12月1日验收合格,并交付被告**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梧桐墅分公司(以下简称:袭汇梧桐墅分公司)使用。然而被告袭汇梧桐墅分公司因拖欠原告该合同工程款,原告于2019年5月15日,向灵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编号为:(2019)桂0323民初1067号。后双方经自愿友好协商,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与被告袭汇梧桐墅分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确认被告袭汇梧桐墅分公司所欠款项金额,并约定:“2019年7月31日前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共计:1173039.45元;依据《供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预留的5%质保金343950元,被告袭汇梧桐墅分公司应于2020年5月1日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撤回起诉,申请法院解除对被告的保全措施。”《协议书》签订后,原告履行约定,向灵川县人民法院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并申请法院解除了对被告的保全措施。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所欠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共计:1173039.45元,支付了预留5%得质保金200000元。然而剩余143950元质保金一直未予支付,经原多次催索和协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协议书》第三条明确被告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应按逾期一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被告袭汇梧桐墅分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梧桐墅分公司是被告**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规定,被告**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对被告**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梧桐墅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1、判令被告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梧桐墅分公司支付原告欠款143950元;2、判令被告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梧桐墅分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737.8元(以欠款143950元为基数,按每逾期一日万分之五计算,暂从应支付之日2020年5月8日起计算至2021年11月25日,共566天;此后违约金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完毕上述欠款之日止);3、被告**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原告营业执照、企业变更通知书,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更名情况; 2、二被告工商登记基本信息,证明二被告的身份情况; 3、《协议书》,证明被告所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双方协商原告将之前诉讼撤回后,被告针对原告的还款计划,双方约定了还款时间及金额、违约金; 4、《民事裁定书》3份,证明原告依照《协议书》约定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且法院作出了解封裁定,解除了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 5、《供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单,证明原告被告双方之间存在的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被告应当支付工程款的原由。 被告袭汇梧桐墅分公司书面答辩称,对原告诉讼请求(2)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梧桐墅分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737.8元”,我公司认为按每逾期一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过高,我公司要求减少至按年息6%计算,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请求,请依法支持我公司答辩请求。 被告袭汇梧桐墅分公司对其辩称未提供证据。 被告袭汇实业集团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袭汇实业集团公司、袭汇梧桐墅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7年,原告赛富电力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被告袭汇梧桐墅分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双方签订了一份《供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梧桐墅荷兰郡小区新建居民供配电工程;2、工程地点:**市灵川县梧桐墅小区;3、工程内容:按供电部门批准通过的设计施工图内容施工(实际施工以甲、乙双方盖章认可的施工图纸为准)。第三条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各项目工程以甲方通知的进场时间为准;竣工日期:除(土建工程及一户一表工程)于2017年10月30日完成验收。第六条工程造价即结算方式1、本合同预算造价(暂定):¥687.9万元。其中99.7万元为红线外部分。本合同为总价包干合同。第九条工程款的支付一、1、工程预付款:本工程无预付款。二、工程款(进度款)支付1、按形象进度拨付进度款,付款比例为该批次工程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完工,工程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款的85%时,不再按进度拨付。办完工程移交及结算手续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付清工程款余额(总合同款的95%),剩下5%余款待本合同工程保修期(贰年)满视保修情况作保修结算(无息)。2、工程款的支付方式:转账(每笔付款前,乙方向甲方发出付款通知书,并提供合同约定的相关资料,经甲方审核确认后付款。支付以上款项时,乙方须提供国内税务部门认可的有效的等值发票。)第十三条违约责任(一)甲方的违约责任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单方终止合同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本合同总价10%计算。2、甲方不按合同规定,又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付款,按所拖延款项处以合同造价的万分之五每日的罚款,***所有。 合同签订后,原告赛富电力公司依约进行施工。2017年12月1日,涉案电力工程经竣工自检后报请灵川供电公司报请竣工检验。 2019年5月15日,原告赛富电力公司以被告袭汇实业集团公司、袭汇梧桐墅分公司欠付其工程款等为由,向本院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诉。 2019年7月19日,原告赛富电力公司作为甲方,案外人广西瑞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乙方,袭汇梧桐墅分公司作为丙方,三方签订《协议书》,协议中确认了被告袭汇梧桐墅分公司所欠款项金额,并约定“袭汇梧桐墅分公司应在2019年7月31日前支付给赛富电力公司工程款并退还履约保证金共计1173039.45元,并在2020年5月1日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赛富电力公司支付根据《供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预留的5%质量保证金343950元。赛富电力公司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袭汇梧桐墅分公司的保全措施”。 2019年7月22日,原告赛富电力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了对被告袭汇实业集团公司、袭汇梧桐墅分公司的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分别作出(2019)桂0323民初1067号之一民事裁定及(2019)桂0323民初1068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赛富电力公司撤回对被告袭汇实业集团公司、袭汇梧桐墅分公司的起诉。并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2019)桂0323民初1067号之二民事裁定,裁定解除对袭汇梧桐墅分公司在**银行甘棠支行支行银行存款150万元的冻结。 《协议书》签订后,被告袭汇梧桐墅分公司依约向原告赛富电力公司支付了所欠工程款及履行保证金1173039.45元,并支付了预留的5%质保金20万元,但剩余143950元质保金却至今未支付。遂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赛富电力公司与被告袭汇梧桐墅分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原告依协议约定于2019年7月22日申请撤回了对被告袭汇实业集团公司、袭汇梧桐墅分公司的起诉,并申请解除了对被告袭汇梧桐墅分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被告袭汇梧桐墅分公司亦应依约在2019年7月31日前支付给赛富电力公司工程款并退还履约保证金共计1173039.45元,并在2020年5月1日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质量保证金343950元。但被告袭汇梧桐墅分公司在支付了工程款及履行保证金1173039.45元、质保金20万元后,剩余143950元质保金至今未支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遂对原告要求被告袭汇梧桐墅分公司支付尚欠143950元质保***张,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依据《协议书》第三条的约定要求被告支付违约***张,本院认为,依据《协议书》第三条“违约责任1、丙方(袭汇梧桐墅分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向甲方(赛富电力公司)、乙方(案外人广西瑞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款项的,应当按逾期一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之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按每逾期一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不符合协议约定,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仅支持以14395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8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给原告。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袭汇实业集团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主张,本院认为,被告袭汇梧桐墅分公司的类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被告袭汇梧桐墅分公司对外的权利义务应由总公司即被告袭汇实业集团公司来承担。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之规定,被告袭汇实业集团公司对其设立的袭汇梧桐墅分公司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袭汇实业集团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袭汇实业集团公司、袭汇梧桐墅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梧桐墅分公司支付原告赛富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14395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以14395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8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 2、被告**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赛富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赛富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41元,由被告**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梧桐墅分公司负担1555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992元(户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6,开户行:农行**高新支行),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年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夏 萍 书 记 员 毛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