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0704民初3234号
原告:招远市泰和电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辛庄镇邢家村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潍坊峡山润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潍坊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公安街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招远市泰和电讯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公司)与被告潍坊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四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泰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潍坊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给付原告招远市泰和电讯器材有限公司质保金3246元;2.请求诉讼费用由被告潍坊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11月13日,签订了《铁塔安装承揽加工合同》,合同约定“施工完毕,甲方(被告)…支付至总价款的95%”,留取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于保修期满三十日内无息支付,保修期为12个月。”原告依约将铁塔安装完毕后,原被告因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先后经一审、二审、再审,现(2022)鲁07民再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认原告安装的铁塔重量为111.32吨,价款为1263482元,质保金为63174.10元。就质保金事宜,原被告于2022年12月30日经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自愿放弃质保金59928元作为被告修复铁塔锈蚀部分的费用,被告尚欠原告的质保金3246.10元。
四建公司辩称,双方纠纷已经在2022鲁07**民初2169号案件中通过调解一次性处理完毕了,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3日,四建公司(甲方)与泰和公司(乙方)签订《铁塔承揽加工安装合同》一份,约定:一、铁塔工艺要求及工期:1.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潍坊海事局(以下简称潍坊海事局)与甲方签订的(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有关铁塔”项目,承揽、加工、安装铁塔项目,有关工期、质量标准及加工,安装、验收等施工规范及要求等,均按潍坊海事局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要求约定为准。2.工期35天,冬季施工根据天气施工条件可延长5至15天,由于甲方原因(包括资金不到位、图纸晚交、基础不具备条件等)发生延误或遇到自然灾害和不可抗拒的因素条件,工期顺延。3.合同签署地点:潍坊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二、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1.铁塔单价11350元/吨(此价格为含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价格),总吨位暂估100吨(结算吨位以实际过磅重量为准),合同总价款暂估1135000元。2.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按合同额的30%支付预付款,乙方按照第一条约定,按时保质保量进行铁塔加工等工作,甲方对乙方的工作有监督管理权利。3.乙方按照第一条约定按时进场施工,第二车材料进场后开始施工支付合同额的15%,材料全部进场施工中,甲方再支付合同额的15%。4.施工完毕,甲方应在15日内组织验收,超过15日未验收视为验收。三十日内支付至最总结算总价款的95%,留取总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于保修期满三十日内无息支付。保修期为12个月。三、风险承担:甲方具有“有关基础”施工的资质,乙方具有“有关铁塔”加工施工的资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有关基础”项目的一切风险均由甲方自行负责。“有关铁塔”项目的一切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加工风险、运输风险及现场施工人员意外等风险,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四、双方责任:1.甲方逾期付款的,以应付款额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乘以逾期天数支付违约金。2.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解决施工现场一切事宜,保证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协调解决铁塔验收等问题。3.乙方逾期竣工的,以合同总额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乘以逾期天数支付违约金,支付该违约金不免除乙方继续施工直至竣工并验收合格的义务。该违约金不足以赔付潍坊海事局因工期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由乙方另行负责。铁塔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七、预付款到账日为合同生效日期。
2020年7月2日,四建公司将泰和公司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泰和公司对其承揽安装的铁塔工程承担整改费用340000元。案号为(2020)鲁0704民初1792号。泰和公司当庭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四建公司给付泰和公司工程款519308元并承担违约金60000元。该案经被本院审理认定合同价款应为1198560元,对于总价款5%的质保金,即59928元,由于案涉铁塔还存在局部锈蚀严重部位未修复等问题,质保金应予扣减,待双方妥善解决质量问题后另行处理。据此,本院判决:一、被告招远市泰和电讯器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潍坊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修复费用125036.5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付清;二、反诉被告潍坊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支付给反诉原告招远市泰和电讯器材有限公司应付款45763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付清;三、驳回原告潍坊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招远市泰和电讯器材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泰和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鲁0704民初1792号判决,上诉至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2年3月10日作出(2021)鲁07民终6903号判决书,维持原判决。
2022年6月16日,四建公司将泰和公司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泰和公司承担其承揽安装的铁塔维修费用240000元。案号为(2022)鲁0704民初2169号。该案将本院主持,双方于2022年12月30日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招远市泰和电讯器材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向原告潍坊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要求支付原、被告于2019年11月13日签订的《铁塔承揽加工安装合同》中的总价款5%质保金59928元的权利;二、被告招远市泰和电讯器材有限公司向原告潍坊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支付25000元(含第三人***的安装费18000元),从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20)鲁0704民初1792号案件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三、原告潍坊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向第三人***支付上述第二项中涉及的安装费18000元,于2023年1月15日前付清;第三人***不得再向原告潍坊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主张权利;四、原、被告关于本案的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互不追究。
泰和公司不服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7民终6903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民申8499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3年2月13日作出(2022)鲁07民再24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撤销了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7民终6903号判决,认定涉案合同价款应为1263482元。并说明对于合同总价款5%的质保金,即63174.10元,由于案涉铁塔还存在局部锈蚀严重部位未修复等问题,质保金应予扣减,双方就质量为题另行处理。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2)鲁0704民初2169号民事调解书是依据(2021)鲁07民终6903号判决书所确定的合同价款进而计算出的质保金作出的,该判决书于2023年2月13日被告(2022)鲁07民再245号判决书予以撤销。且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作出的判决中明确说明双方关于质量问题可以另行处理。另审查该调解书,泰和公司明确了放弃了质保金的数额为59928元。在生效判决中已经确认了合同价款并认定质保金数额应为63174.10元的前提下,泰和公司主张剩余的质保金3246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原告主张的质保金已经达到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对泰和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潍坊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原告招远市泰和电讯器材有限公司质保金324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潍坊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