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04民初2713号
原告: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凤凰办光明路与古城西路交汇处南5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潍坊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公安街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原告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