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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某与某甲公司、某保险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某公司哈密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新2201民初3006号 原告:阿某,男,1964年12月31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被告:某公司哈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主要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职务总经理。 以上两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保险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主要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某与被告某公司哈密分公司、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6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阿某,被告某公司哈密分公司、某甲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被告某保险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阿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公司哈密分公司向阿某赔偿房屋装修损失、财产损失及维修费用24,444元、交通费、误工费2000元,合计26,444元;2.判令某保险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在公众责任险承保范围内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某公司哈密分公司、某甲公司、某保险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阿某系哈密市伊州区的住户。2025年8月3日,由于该小区公共区域消防管道突然发生爆裂,导致大量水涌入其居住的203室内,造成室内装修、家具、电器等财产严重受损。事后经查,该小区物业服务由某公司哈密分公司负责,某公司哈密分公司在对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中存在明显过错,未能及时排查并消除管道安全隐患,直接导致了本次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后,阿某及时向物业公司报修并联系保险公司定损。根据阿某的装修公司出具的装修损失清单及现场勘验结果,确认阿某房屋的墙面、地板、定制家具等均因泡水出现不同程度损坏,需要重新更换。某公司哈密分公司虽承认管理责任,但在赔偿问题上未能与阿某达成一致。另查明,某公司哈密分公司在某保险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根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对物业公司因管理责任造成的第三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截至目前,某公司哈密分公司、某保险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均未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现阿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 某甲公司、某公司哈密分公司辩称,对阿某陈述的事实认可,但房屋损失应当以鉴定意见为准,同时同意承担本案鉴定费10,000元。 某保险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辩称,1.案涉事故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赔偿需符合合同约定条件。阿某主张的交通费、误工费不属于某保险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赔偿范围。案涉事故系小区公共区域消防管道爆裂导致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但应当以某保险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定损的金额为基础,扣除免赔额后,由某保险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承担责任。2.阿某主张的损失应当有充分的依据证明与本次泡水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且属于合理的损失范围。3.某保险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某公司哈密分公司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床头与床身的分离并非是因泡水所致,阿某、某甲公司、某公司哈密分公司均认可曾对床身进行移动导致床头与床身分离,因此床的泡水损失与床头床身分离应当有所区分,某保险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对床头床身分离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4.诉讼费及鉴定费的承担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阿某系哈密市伊州区所有人。2025年8月3日,该楼道消防管道发生爆裂导致大量水涌入阿某房屋内,造成其房屋受损。后双方协商无果,引起本案诉讼。 另查,阿某向本院申请针对案涉房屋损失价值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某乙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进行鉴定,某乙公司于2026年7月9日出具信佳估字(2026)第HMFY-0616号价值评估报告,估价结果为14,412元。本院向所有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后,阿某、某保险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某乙公司于2026年7月24日对以上异议进行复函。本次鉴定产生鉴定费10,000元,由阿某预交。 又查,某公司哈密分公司在某保险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电子保险单记载:主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0,000元,每次事故免赔率元,保险期间:12个月,自2025年2月28日零时起,至2026年2月27日二十四时止。某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A)条款主要条款如下:“......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因合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四条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信佳估字(2026)第HMFY-0616号价值评估报告、公众责任险电子保险单、保险条款、鉴定费收费票据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阿某的各项主张是否应当得到支持;2.各被告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1:案涉房屋的损失是因公共部位消防管道爆裂造成的事实,双方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阿某主张房屋装修损失、财产损失及维修费用24,444元,并申请对案涉房屋损失价值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某乙公司进行鉴定,某乙公司出具信佳估字(2026)第HMFY-0616号价值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14,412元。上述报告送达至双方当事人后,阿某、某保险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某乙公司针对上述异议出具了复函。对此本院认为,本案鉴定系本院依法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员具备相应资质,阿某、某保险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鉴定过程中存在无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结论依据明显不足等情形,亦未要求鉴定人员出庭质询,故本院确认上述报告,认定案涉房屋维修损失为14,412元。针对阿某主张的交通费及误工费共计2000元,本院认为其主张的交通费及误工费均不属于案涉财产损害的直接合理损失费用,故对上述费用本院均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公司哈密分公司作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相对方,对其管理部位的消防管道未尽到管理和维护的义务,存在过错,应当对漏水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某公司哈密分公司在某保险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投保公众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本案由某公司哈密分公司承担的赔偿部分应由某保险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在公众责任险范围内承担。关于某保险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抗辩床头与床身的分离并非因泡水所致,因此床的泡水损失与床头床身分离应当有所区分,某保险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对床头床身分离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根据某乙公司在异议回复函中的答复,案涉床为一体式密度板床因泡水受损,虽床头床体分离因物业拖拽导致,但该床属于不可分割完整家具,物理、使用功能均无法拆分单独计价评估,且某保险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抗辩意见,故对于某保险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的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鉴定费10,000元。本案因某公司哈密分公司未尽到管理、维护义务导致消防管道爆裂且引发本案诉讼,应当由某公司哈密分公司来承担本案鉴定费。庭审中,某公司哈密分公司亦认可鉴定费由其承担,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阿某因房屋漏水造成房屋维修损失14,412元; 二、驳回原告阿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元,由原告阿某负担207.45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253.55元。鉴定费10,000元,由被告某公司哈密分公司负担。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交纳诉讼费账户信息,开户名称: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哈密分行营业部,行号:103884028583,账号:302858010********(交款请备注案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