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豫0411民初1261号
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肖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某,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某某,女,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
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分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1日立案后,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分公司以庭外达成和解且被告张某某履行完毕为由于202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