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沪0101民初8953号
原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石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兼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甲,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乙,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黄浦区某,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谢某,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区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30日立案。原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某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上海某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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