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皖1222民初2016号
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某某省某某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阮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某某省某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
被告:岳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某某省某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
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诉被告阮某、岳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于202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阮某、岳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阮某、岳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磊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