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冯某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308民初6875号 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地址:河南省洛阳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女,1978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 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于202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